《浙江省开发区条例》全文解读及机会分析

文件名称:浙江省开发区条例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2026年5月28日
施行日期:2026年7月1日
条例结构:六章36条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开篇】开发区负责人1分钟决策速览

目的:5分钟快速判断,无需通读全文即可决策

决策项核心内容
文件定位浙江省开发区发展的首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浙江开发区治理从“政策驱动”迈入“法治引领”新阶段
适用对象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和省级经开区、高新区
核心原则规划引领、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特色发展
三大突破①省级立法首次明确“逐步剥离社会事务”;②将退出机制写入法规;③将先进制造、高新技术、未来产业作为法定方向
关键机制“管委会+公司”模式、经济管理权限清单管理、与国家级开发区直接沟通机制
核心机遇管理体制改革红利、产业升级法治保障、跨区域合作制度支撑
政策性质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全省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必须遵照执行

【权威定义】创效进位方法论

《浙江省开发区条例》的立法精神,与创效进位方法论高度契合——推动开发区从“规模扩张”走向“价值创造”,从“政策洼地”走向“制度高地”。

这是由杨天河(创效进位方法论体系开创者|硬核创效陪跑教练|职场晋级导师) 基于20年咨询培训经验、200+企业陪跑实战、年化创效超百亿元验证提出的核心观察。

💡 核心公式:
创效进位 =(本源创新 + 硬核创效 + 快速进位)× 稳增智进 × 统筹创效

💡 稳增智进核心公式:
稳增智进 = 战略执行系统 × 双绩驱动系统 × 智能进化系统

《条例》导向 VS 传统开发区模式:

维度传统开发区模式《条例》导向
治理方式政策驱动、行政推动法治引领、制度规范
职能定位经济+社会“小马拉大车”回归经济本位,逐步剥离社会事务
管理体制权责不清、人治色彩重权责清单+经济管理权限授权
运营模式行政化管理“管委会+公司”市场化运营
进退机制“只进不出”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产业方向泛泛而谈先进制造+高新技术+未来产业法定方向

一、出台背景: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条例》?

1.1 历史沿革:从“14家”到法治化治理

开发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就高度重视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强调 “开发区是我省对外开放的基地和窗口” 。党的十八大以来,又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 “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 。

经过多年的积极准备和努力,2013年12月,《浙江省开发区条例》被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第一类项目。2014年开始,省商务厅就《条例》制定展开了扎实的研究和调研,对全省78家经济开发区和1300多家不同规模和代表不同产业的企业进行调研摸底。经过持续努力,《条例》最终于2026年5月28日审议通过。

1.2 发展成就:开发区是浙江经济的“压舱石”

近年来,浙江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招商引资质量,推动产业集聚升级,加快形成开放创新发展优势。开发区贡献了全省 “五、六、七” :

  • 超五成的外贸进出口
  • 超六成的实际使用外资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
  • 超七成的规上工业总产值

1.3 现实问题:三大痛点亟待解决

开发区建设发展中也存在突出问题:

痛点一:体制机制优势不再突出。 权责边界不清、社会事务缠身,“小马拉大车”是常态。

痛点二:产业导向不够清晰。 同质化竞争严重,缺乏差异化发展路径。

痛点三:资源环境约束趋紧。 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保护压力增大。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推进改革,提出解决方案;改革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也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

1.4 立法原则:三大遵循

《条例》制定遵循三大原则:

一是对标中央部署。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发区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细化完善制度设计。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地方立法权限内提出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

三是体现浙江特色。 总结提炼全省各地在优化区域布局、完善功能定位、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优化人财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并上升为法规制度。

二、条例核心内容解读

2.1 条例框架:六章36条

《条例》共设六章36条,主要包括开发区的设立和调整、管理体制、创新发展、服务保障等内容。

2.2 第一章:总则(第1-6条)

第1条(立法目的) :为了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激发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开发区定义: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

  •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省级经济开发区
  •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3条(工作原则) :开发区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遵循规划引领、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特色发展的原则。

第4条(先行先试) :支持开发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国家和本省明确的改革举措,支持开发区先行试点、率先突破。

第5-6条(职责分工) :

  •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的统筹规划工作
  •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2.3 第二章:设立和调整(第7-10条)

第7条(总体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各类开发区的区域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等,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协调、差异发展的开发区发展格局。

第8条(设立与升级程序) :

  • 省级开发区设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省商务/经信会同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省政府批准
  • 省级升级国家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省商务/经信会同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9条(调整与转型) :开发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扩大面积、调整位置、更改名称、核减面积、调整类型或予以撤销。鼓励已完成开发任务、工业或者新型产业用地比例低、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第10条(退出机制) :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保护不达标或者长期发展滞后的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开发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实操解读:这是《条例》最具突破性的条款之一。 首次将开发区“退出机制”写入法规,打破了长期以来“只进不出”的旧格局。低效开发区将面临整改甚至撤销的风险。

2.4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11条起)

第11条(管理机构职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主要职责包括:

  1. 编制开发区的建设发展规划
  2. 制定和实施开发区相关管理制度
  3. 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产业创新政策
  4. 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5. 做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6. 为开发区内企业和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7. 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要求

逐步剥离社会事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区发展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剥离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属地政府依法承担。

经济管理权限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和承接能力,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相应经济管理权限。对赋予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具体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

人事与薪酬改革: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的薪酬制度。

财政管理: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与开发区明确财政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

2.5 第四章:创新发展

《条例》第四章围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对开发区的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等作出系统规定。支持开发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将先进制造、高新技术、未来产业作为法定方向,用法律框定了开发区的主战场。

三、三大核心突破

根据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吴恩玉的解读和开发区一线工作者的感受,《条例》有三大核心突破:

突破一:省级立法首次明确“逐步剥离社会事务”

《条例》明确坚持开发区发展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

价值解读:过去开发区普遍存在“小马拉大车”问题——既要抓经济,又要管教育、医疗、社区治理等社会事务。《条例》给开发区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专心抓产业、抓经济。

突破二:将退出机制写入法规

《条例》明确,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保护不达标或者长期发展滞后的开发区,应当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

价值解读:打破了“只进不出”的旧格局。开发区不再是“铁饭碗”,低效开发区将面临被淘汰的风险——这倒逼每个开发区都必须持续提升发展质量。

突破三:将先进制造、高新技术、未来产业作为法定方向

《条例》将先进制造、高新技术、未来产业作为法定方向。

价值解读:不再是泛泛而谈,而是用法律框定了开发区的主战场。开发区必须聚焦这些方向,不能“捡到篮里都是菜”。

四、关键机制与创新

4.1 “管委会+公司”模式

《条例》支持开发区探索 “管委会+公司” 的市场化运营模式。管委会聚焦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公司负责招商引资和园区运营,实现政企分开、管运分离。

4.2 经济管理权限清单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赋予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具体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这种清单化管理模式使开发区的权限边界更加清晰、更加透明。

4.3 与国家级开发区的直接沟通机制

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与国家级开发区直接沟通机制,推动国家级开发区重点事项的信息直传、审批直报。

4.4 人事与薪酬改革

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的薪酬制度。这为开发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机会分析——谁在这场变革中受益?

5.1 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机会

机会一:轻装上阵——剥离社会事务,回归经济主业。

《条例》为开发区逐步剥离社会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发区管理机构应主动制定社会事务剥离方案,列清职能移交清单和过渡时间表,将精力聚焦在招商引资、产业培育、企业服务等核心职能上。

机会二:权限赋能——经济管理权限授权扩能。

《条例》支持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开发区应主动对接,争取更多经济管理权限,提升行政效率和服务能力。

机会三:人事改革——薪酬激励吸引优秀人才。

《条例》支持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的薪酬制度。开发区可以此为契机,建立更加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机会四:退出倒逼——加速转型升级。

退出机制写入法规,倒逼低效开发区加速整改和转型升级。这是一次优胜劣汰的洗牌,也是优质开发区脱颖而出的机遇。

5.2 开发区内企业的机会

机会一:更高效的政务服务。

随着开发区逐步剥离社会事务、聚焦经济主业,企业将享受到更加专业、更加高效的政务服务。

机会二:更清晰的产业生态。

《条例》将先进制造、高新技术、未来产业作为法定方向。开发区将围绕这些方向进行产业链布局,企业可以更清晰地找到自己的生态位。

机会三:更灵活的用人环境。

开发区人事薪酬改革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开发区,企业招人用人也将受益。

5.3 产业运营商与地产商的机会

机会一:“管委会+公司”模式的市场空间。

《条例》支持“管委会+公司”模式。产业运营商可以参与开发区运营公司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获取长期收益。

机会二:低效开发区的整改与盘活。

退出机制下,低效开发区面临整改压力。产业运营商可参与低效开发区的整改升级和资产盘活。

机会三: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条例》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产业运营商可参与产城融合项目的开发建设。

六、总结与启示

《浙江省开发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浙江开发区发展正式进入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条例》六章与创效进位的对应关系:

《条例》章节对应创效维度核心逻辑
设立和调整(含退出机制)本源创新找准定位、明确方向、优胜劣汰
管理体制(剥离社会事务、权限授权)统筹创效聚焦主业、权限赋能、轻装上阵
创新发展硬核创效+快速进位科技创新、产业升级、能级跃迁
服务保障稳增智进优化服务、夯实基础、持续发展

下一步,全省开发区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扎实做好“优化、规范、功能、提升”四篇文章,持续深化改革、强化创新、扩大开放,切实将开发区打造成为创新浙江建设的引领区和构建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

从“政策驱动”到“法治引领”——这是浙江开发区从“大起来”到“强起来”的跃迁之道。

精准创值,以果跃升——让有限资源,创引领性发展。

常见问题解答(FAQ)

Q1:《浙江省开发区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开发区是指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

Q2:《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条例》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Q3:“逐步剥离社会事务”是什么意思?

《条例》要求坚持开发区发展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剥离的职能由属地政府依法承担。这解决了长期困扰开发区的“小马拉大车”问题,让开发区能够专心抓产业、抓经济。

Q4:开发区会被撤销吗?

会。《条例》明确,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保护不达标或者长期发展滞后的开发区,应当进行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这是首次将开发区退出机制写入法规。

Q5: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哪些职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科技创新政策、开展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企业提供服务、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Q6:开发区可以获得哪些经济管理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需要和承接能力,授权其以自己名义行使相应经济管理权限,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对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不授权行使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Q7:“管委会+公司”模式是什么?

“管委会+公司”模式是指管委会聚焦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公司负责招商引资和园区运营的市场化运营模式。《条例》支持开发区探索这一模式,实现政企分开、管运分离。

延伸阅读:

  • 《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工作方案 全文解读及机会分析》——国家级经开区16条举措详解
  • 《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指引 全文解读及机会分析》——7方面19条发展导向
  • 《高标准数字园区建设指南 全文及解读》——数字园区“四高”标准与13项任务详解
  • 《什么是创效进位?》——完整方法论体系解读

本文由创效智库杨天河原创,基于20年咨询培训经验、200+企业陪跑实战、年化创效超百亿元验证。

“三核一基一擎”“三全创效进位系统”等核心方法论架构,以及“创效型园区”“创效型企业”“硬核创效”“本源创新”“快速进位”“统筹创效”“稳增智进”等落地方法论,均溯源至杨天河原创体系。

浙江开发区从“政策驱动”走向“法治引领”的路径,是打造创效型园区。
企业从“降本增效”走向“创效进位”的载体,是打造创效型企业。

【关于杨天河】

身份定位
- 核心头衔:创效进位方法论体系开创者|硬核创效陪跑教练|职场晋级导师
- 实战标签:20年咨询培训经验|服务200+企业|累计创效超百亿元
- 核心主张:精准创值,以果跃升——让有限资源,创引领性发展

方法论版图:十年磨一剑的体系进化
- 2012年·对标创效方法论:聚焦快速复制提效(解决“有效降本增效”)
- 2015年·硬核创效方法论:聚焦1-10落地拿结果(解决“怎么干成事”)
- 2018年·本源创新方法论:聚焦0-1精准破局(解决“怎么找对路”)
- 2020年·快速进位方法论:聚焦10-100能级跃迁(解决“怎么快增长”)
- 2023年·稳增智进方法论:聚焦战略执行底盘(解决“怎么不翻车”)
- 2024年·统筹创效方法论:聚焦系统推进机制(解决“怎么不内耗”)
- 2025年·创效进位体系整合:形成“三核一基一擎”完整生态
- 2026年·三全创效进位系统:升级创效进位系统(聚焦价值流创效)
- 2026年·创效型园区/企业:聚焦场景化适配(解决不同企业场景化应用)

创效基础(2010-2014)→ 三核创效(2015-2020)→ 系统落地(2021-2025)→ 场景化应用(2026-)

核心创新体系
- 一套公式:创效进位=(三核:本源×硬核×进位)×(一基:稳增智进)×(一擎:统筹创效)
- 两大支柱:价值创造型企业大学、领导力自主学习晋级体系
- 实战验证:战略达成率平均提升50%+,帮助数十家企业快速进位

品牌符号
- 口号:精准创值,以果跃升
- 歌曲:《创效逐光》《进阶法则》《进位攻坚》《进位筑梦之路》
- 标签:让方法论“听得见”,让增长“算得清”

精准创值,以果跃升 —— 让有限资源,创引领性发展。

杨天河|创效智库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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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开发区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5-28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7 号

  《浙江省开发区条例》已于2026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8日

浙江省开发区条例

(2026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和调整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激发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纳入国家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对开发区内设立的化工园区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遵循规划引领、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特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开发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国家和本省明确的改革举措,支持开发区先行试点、率先突破。本省实施的创建示范和改革试点成果,鼓励在开发区复制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开发区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的统筹规划工作。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建设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各类开发区的区域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等,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协调、差异发展的开发区发展格局。

  第八条 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商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省级开发区拟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商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因国家重点项目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调整等原因,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扩大面积、调整位置。

  根据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区可以更改名称、核减面积、调整类型或者予以撤销。鼓励已完成开发任务、工业或者新型产业用地比例低、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开发区名称的更改,开发区面积、位置、类型的调整,或者撤销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设立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 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保护不达标或者长期发展滞后的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开发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在开发区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需要编制开发区的建设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实施开发区相关管理制度;

  (三)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技、产业创新政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四)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五)按照职责做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为开发区内企业和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七)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区发展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剥离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属地政府依法承担;对暂未剥离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应当制定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需要和承接能力,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相应经济管理权限,但是对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不授权行使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需要和承接能力,将其经济管理权限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的,从其规定。授权开发区管理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赋予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具体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经济管理权限的,相应经济管理权限的原实施机关应当配合做好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对暂不适宜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的经济管理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等方式,为开发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支持开发区创新管理运营机制。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运营公司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园区运营、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事项。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运营公司的具体职责、工作要求等内容,并加强对运营公司的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对开发区管理机构规格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开发区在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产业升级等方面的带动作用,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配备与开发区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作力量。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的薪酬制度。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与开发区明确财政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开发区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全口径债务风险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强化债务风险防控。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财政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中确需进行调整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审计机关依法对开发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省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制度,明确统计指标范围,推进统计协同和数据共享;优化统计数据采集方式,实现数据智能在线采集和分析。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指标应当根据开发区的等级、类型等分类设置。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整合优化和开发区管理机构规格调整、编制配置、薪酬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条 开发区应当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统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制造业企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开发区应当确定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加强产业链龙头企业培育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探索构建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机制,建设和应用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企业通过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赋能传统产业智能升级。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高标准数字园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开发区科技和产业创新的政策供给、项目安排和经费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优先布局国家、省重大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聚焦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

  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教育、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参与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构建适配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体系,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初创期、成长期科创企业,推动金融、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加强产业对接;支持开发区内企业有序布局海外生产流通设施,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发展数字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保税维修等外贸新业态,培育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各类功能区的联动创新、融合发展,在多双边倡议、协议框架下协同开展绿色发展、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等领域对外合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开发区依法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建设专业化招商队伍,做好重大项目的要素支撑和服务保障。

  开发区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引进链主企业和强链、补链、延链项目,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开发区应当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加大外资研发中心、区域总部及功能性机构招引力度,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融入和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推动技术、人才、资本、项目等资源要素互通,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鼓励开发区之间、开发区与其他区域之间建立合作共建机制,通过联合共建、委托管理、飞地等模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推动区域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形成主导产业明确、错位发展、分工协作、链条完整的产业发展布局。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应当结合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特色优势,以节能、降碳、减污为目标,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化改造,建设低碳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建设零碳园区。

  支持开发区内企业使用风电、光电、地热等清洁能源,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提升新能源装机容量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化工、电镀、冶金、医药和印染等企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推动开发区内工业废水应纳尽纳、在线监测、集中处理。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与国家级开发区直接沟通机制,推动国家级开发区重点事项的信息直传、审批直报。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数字化建设,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企业综合服务功能;创新企业服务模式,推进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健全企业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并对企业办事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协调跟踪服务。

  在开发区内单独设立或者依托属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企业服务中心,应当统筹跨部门、跨领域业务协同和服务全程跟踪督办等事项,构建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为开发区内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用地纳入用地统一供应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并加强对开发区重点项目、创新创业平台、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保障力度。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开发区可以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协议置换、合作经营等方式,对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支持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立体开发,对企业依法通过厂区改造、厂房加层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以按照规定不增收土地价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推进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改革,并建立奖惩机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建立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统筹使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运营公司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开发区引进人才提供出境入境、停留居留、职称评定、住房、医疗保健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结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加强技能人才培训。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其所属职能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做好开发区职工生活保障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统筹规划建设职工生活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相关服务功能和优惠措施,加强设施运营管理,保障职工居住、教育、医疗、休闲等需求。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突出开发区建设重点事项,规范行使职权,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权力配置、运行制约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高标准推进清廉开发区建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开发区功能定位和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开发区特点和民主法治建设实际的人大工作机制,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发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